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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关于林业病虫害的(14)

来源:中国森林病虫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09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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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包括在执行转基因专项计划任务时,利用专项和承担单位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所获得的专利权、植物新品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的范围包括在执行转基因专项计划任务时,利用专项和承担单位所提供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所获得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本专项形成的育种材料等遗传资源,以及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等,纳入专项知识产权管理范围。

第三十四条 转基因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依法申请获得。项目(课题)之间建立 “材料共用、信息互通、利益分享”的知识产权流动、运用机制。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对其拥有强制许可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明确责任人和机构负责本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当制订和实施项目(课题)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应当对转基因专项科技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根据转基因专项的目标和任务,合理分工,协同攻关,积极创造知识产权。以不丧失新颖性为前提,对专项形成的基因、品种、技术和设备等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之前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制定科学保护策略,加强研究数据及材料管理,防止研究成果流失。对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在申请之前,应当报告专项办公室审查。

第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当约定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原则,建立促进转基因专项上中下游有序衔接、流转顺畅、高效转化的知识产权共享利用平台,促进专项承担单位与相关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应用和商品化、产业化,缩短转化应用周期。

第三十八条 转基因专项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优先在项目(课题)之间使用。向专项外其他组织或个人许可、转让的,报专项办批准。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研究、分析和制定项目(课题)知识产权目标,并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和发布转基因专项知识产权信息。发布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报告。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承担人滥用知识产权、恶意垄断和封锁技术、不履行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义务或履行不当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有关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当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实验材料与数据的汇总、交流、共享制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成果。

第四十三条 转基因专项形成的技术产品、技术模式、和技术标准等,经相关程序审定后予以发布。在开展功能基因、转化体、育种材料、新品种等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鼓励企业参与实施,促进成果快速转化。

第四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对专项的技术成果及时向专项办提出保密内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建议。对专项的涉密技术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宣传报道、展览展示等活动之前,须经专项办审查并备案。转基因专项保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专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无形资产,由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使用转基因专项财政经费购置和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生物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项中涉及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动,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依法开展相应工作。

第四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成立由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负责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机构,负责本项目(课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应配备与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设施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

(一)根据研究进展及时报告或提出安全评价申请,并按批复要求开展试验,未获批准的转基因生物材料不得参加国家或省级品种区域试验。

(二)妥善保管转基因生物试验材料,并指定专人做好安全管理记录,建立转基因生物保存、转移、试验(实验)、销毁的管理档案,记录安全控制措施实施情况,以备核查。


文章来源:《中国森林病虫》 网址: http://www.zgslbc.cn/zonghexinwen/2022/1209/9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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